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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依据、范围、方式和周期——公用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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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依据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

2.适用范围

城镇燃气管道(GB1)和热力管道(GB2)

GB1级管道依据设计压力(P,MPa)划分为以下级别:

1) GB1-I级(2.5<P≤4.0)、GB1-II级(1.6<P≤2.5)高压燃气管道;

2) GB1-III级(0.8<P≤1.6)、GB1-IV 级(0.4<P≤0.8)次高压燃气管道;

3) GBI-V级(0.2<P≤0.4)、GBI-VI级(0.1<P≤0.2)中压燃气管道。

3.定期检验方式

1)GB1-I级、GB1-II级高压燃气管道

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定期检验要求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其中地区级别划分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执行。

2)GB1-II级次高压燃气管道

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合于使用评价,定期检验要求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执行。

3)GB1-IV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V级和GB1-VI级中压燃气管道

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定期检验要求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执行。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中的门站、调压站(器)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施的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

4)GB2级管道

如果为管沟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管道本身、附属设施与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验参照工业管道、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关要求执行;如果为直埋敷设,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中压燃气管道的要求进行。

4.全面检验周期

新建管道首次全面检验周期:GB1-III级超高压燃气管道不超过8年;GB1-IV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不超过12年;以PE管或者铸铁管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检验周期根据管道的全面检验和合于使用评价结果确定,全面检验周期不能大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最长不能超过预测的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

1) 新建GB1-III级次高压燃气管道、GB1-I级和GB1-II级高压燃气管道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

2) 1年内发生2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泄漏事故

3) 发现严重局部腐蚀或者全面腐蚀的

4) 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效的

5) 防腐(保温)层损坏严重的

6) 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值较高的

7) 年度检查中发现除本条前几项以外的严重问题

8) 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认为应当缩短检验周期的。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如超出风险可接受程度应当立即进行全面检验GB1-III级次高压燃气管道还应当在全面检验基础上进行合于使用评价

1) 运行工况发生显著改变从而导致运行风险提高的

2) GB1级管道输送介质种类发生变化,改变为更危险介质的

3) GB1级管道停用超过1年后再启用的

4) 年度检查结论要求进行全面检验的

5) 所在地发生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

6)有重大改造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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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压力管道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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